Pea'Jia

使用者條款
發布日期:2025年8月25日
歡迎您使用 Pea’Jia LINE 平台服務。本使用者條款(下稱「本條款」)旨在規範您(下稱「使用者」)在使用燦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「燦雲科技」)所提供的服務時,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。為保障您的權益,請在申請使用本服務前,詳細閱讀本條款所有內容。當您使用本服務,即表示您已閱讀、了解並同意遵守本條款之所有內容。若您不同意本條款的任何部分,請勿使用本服務。
第1條 適用範圍
- 本條款適用於燦雲科技與使用者之間,因使用本服務所產生的一切法律關係。
- 燦雲科技的《隱私權政策》以及未來任何發布於燦雲科技網站(定義詳見第2條)的相關規定、公告,均視為本條款的一部分。
- 燦雲科技有權隨時修改本條款,且無須事前通知。使用者若在修改後繼續使用本服務,將視為已同意並接受修改後的條款。
- 燦雲科技保留拒絕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申請或繼續使用本服務的權利,且無義務揭露決策的理由。
本服務不提供予未成年人。
第2條 名詞定義
本條款中使用的特定名詞,其定義如下:
- 使用者:指與燦雲科技簽訂本服務使用契約的個人或法人。
- 消費者:指與「指定渠道」互動的終端消費者。
- 指定渠道:指使用者為導入本服務,而使用的第三方互動平台或訊息服務(包括但不限於 LINE 官方帳號等)。
- 智慧財產權:包含著作權、專利權、新型專利權、商標權、設計專利權及其他相關智慧財產權(含申請前述權利的權利)。
- 燦雲科技網站:指由燦雲科技營運,網域為「peajia.com.tw」的網站(若因任何理由變更網域或內容,則包含變更後的網站)。
- 本服務:指由燦雲科技提供,名稱為「Pea’Jia」的相關服務(若因任何理由變更名稱或內容,則包含變更後的服務)。燦雲科技得隨時調整服務範圍,無須事前通知。
- 申請資料:指使用者為使用本服務,依燦雲科技指定方式所提供的一切資料。
- 使用契約:指使用者與燦雲科技間,為使用本服務所同意或簽署的所有文件,包含申請表單、本條款及燦雲科技公告的相關使用規則。若申請表單、訂單與本條款內容有不一致之處,應以該等文件之約定為準。
- 第三方服務:指使用者為註冊 Pea’Jia 平台帳號或建置消費者互動渠道,所使用的第三方平台或訊息服務(包括但不限於 LINE 等)。
第3條 資料變更
使用者應確保提供給燦雲科技的所有資料均為最新且正確。若申請資料(如聯絡資訊、渠道訂閱數等)有任何變更,應立即以燦雲科技指定的方式通知並更新。若燦雲科技認為資料變動將導致違反使用契約,得逕行終止契約,且不負任何責任。
第4條 使用者帳戶管理
- 使用者於正式啟用本服務時,應依燦雲科技的指示建立帳戶(下稱「使用者帳戶」)並完成驗證設定。
- 使用者應自行負責管理與保護其帳戶,任何情況下皆不得將帳戶出借、轉讓、出售或提供第三人使用。
- 因使用者帳戶管理不當(包含使用者故意、過失或未經授權的第三方行為)所造成的一切損害,應由使用者自行承擔全部責任,燦雲科技概不負責。
- 所有透過使用者帳戶進行的行為,無論使用者是否知悉,均由使用者負責。若發現帳戶遭盜用,應立即通知燦雲科技並遵循其指示處理。
第5條 關於第三方服務
- 使用者利用本服務於「第三方服務」渠道進行資訊傳遞時,除遵守本條款外,亦應遵守該第三方服務的所有規範。若有違反,燦雲科技得隨時暫停或終止本服務,無須另行通知。
- 若因第三方服務的規範變動,燦雲科技認為有必要調整本服務內容或雙方權利義務時,使用者同意配合採取必要行動。
- 若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,違反第三方服務規範,導致燦雲科技遭受任何損害(包含但不限於賠償金、訴訟費用及律師費),使用者應負擔全部賠償責任。
- 除另有書面約定外,使用第三方服務的費用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。
第6條 關於 OPEN API 之使用
- 為利使用者順利使用本服務,燦雲科技已開發並提供相關 OPEN API。使用者僅得依燦雲科技的指示使用,且燦雲科技得隨時更新 OPEN API。
- 使用者僅得於使用本服務的必要範圍內使用 OPEN API,不得用於開發與本服務具競爭關係的任何產品或服務。
第7條 權利歸屬
- 使用者上傳、傳送或提供至本服務的一切內容與資訊(下稱「使用者內容」),其所有權與智慧財產權均歸使用者所有,並由使用者自負全責。使用者保證擁有合法權利可利用、提供及授權燦雲科技使用前述內容,且該等內容與使用方式不侵害任何第三人權益或違反法令。
- 使用者授予燦雲科技一非專屬、不可撤回、免權利金且可轉讓的權利,使燦雲科技得於提供本服務的必要範圍內,使用、複製、修改、公開顯示與傳送「使用者內容」。
- 未經燦雲科技事前書面同意,使用者不得使用或顯示燦雲科技或 Pea'Jia 的名稱、商標、Logo 或其他專屬資訊。
- 本服務本身及其相關元素(包含網站架構、程式、商標、設計、OPEN API 等)的智慧財產權與所有權,均歸燦雲科技所有。本條款不代表授予使用者任何燦雲科技的智慧財產權,使用者不得對本服務進行逆向工程、反編譯或任何侵害燦雲科技智慧財產權之行為。
- 使用者同意燦雲科技得自由收集、使用、並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的方式,匯整與分析因提供本服務所產生的數據資料(下稱「匯整數據」)。燦雲科技擁有「匯整數據」及其衍生作品的一切權利。
第8條 使用者之其他責任義務
- 使用者僅得為內部分析或提高消費者參與度之目的使用本服務。
- 為提供客製化服務等需求,燦雲科技得向使用者要求提供必要的協助、資訊與存取權限,使用者應予配合。
- 燦雲科技將盡商業上的合理努力,維持本服務的正常運作。若有計畫性的停機維護,將提前以電子方式通知。惟因使用者或第三方服務的系統問題所導致的服務中斷,燦雲科技不負任何責任。
- 使用者應自行準備並維護使用本服務所需之電腦、軟體及網路連線等設備,相關費用由使用者自行負擔。
- 燦雲科技得建議(但無義務)使用者修改其指定渠道的隱私權政策,以符合本服務之使用。
- 使用者保證其蒐集、處理及利用任何個人資料,均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,並已向消費者充分告知且取得其同意。使用者與消費者間的任何交易、溝通或爭議,應由使用者自行負責解決,與燦雲科技無涉。
- 使用契約終止時,使用者應依燦雲科技指示,自所有裝置及渠道中,刪除燦雲科技提供的 OPEN API。若未刪除而導致任何損害,燦雲科技概不負責。
第9條 保密義務
- 任一方(下稱「收受方」)自他方(下稱「揭露方」)取得之任何非公開資訊,包括但不限於財務、客戶名單、技術等,若於揭露時已標示為機密,或依其性質應合理被認定為機密者,均屬「機密資訊」。
- 惟「機密資訊」不包含:(a) 收受方收受前已合法知悉的資訊;(b) 因不可歸責於收受方之事由而公開的資訊;(c) 收受方合法自第三方取得的資訊;(d) 收受方獨立開發而得的資訊。
- 若因法院命令或法規要求,收受方得在必要範圍內揭露機密資訊,但應盡力事前通知揭露方,並配合其採取保護措施。
- 未經授權揭露機密資訊所造成的損害,難以僅以金錢賠償補救。因此,揭露方有權尋求禁制令等法律救濟。
第10條 禁止行為
使用者不得從事下列任一行為,若經燦雲科技判斷有發生之虞,得暫停服務或終止契約:
- 侵害燦雲科技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、隱私權、名譽或其他合法權益。
- 對本服務進行逆向工程、破解、反編譯或試圖推導原始碼。
- 涉及違法、犯罪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。
- 傳送不實、有害、歧視性、色情、暴力或任何不當內容。
- 傳送含有電腦病毒或其他有害程式的訊息。
- 任何妨礙燦雲科技服務營運的行為。
- 其他經燦雲科技判斷為不適當之行為。
第11條 服務之停止
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時,燦雲科技得不經事前通知,逕行停止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:
- 系統進行緊急檢查或維護作業。
- 電腦、通訊線路等發生事故。
- 因火災、停電、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,導致服務無法營運。
- 其他燦雲科技判斷有必要停止或中斷之情形。
- 燦雲科技因本條措施所造成的使用者損害,概不負責。
第12條 終止
若使用者發生下列任一情況,燦雲科技得不經事前通知,暫停其服務或終止使用契約:
- 違反使用契約的任一條款。
- 申請資料經證實有虛偽不實之處。
- 受監護宣告、停止支付、無清償能力,或有聲請破產、重整、清算等程序。
- 若發生前述任一情況,使用者對燦雲科技所負之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清償。燦雲科技因本條措施所造成的使用者損害,概不負責。
第13條 違約責任
若使用者違反使用契約,致使燦雲科技遭受損害,或遭第三人提出任何主張,使用者應賠償燦雲科技因此所受的一切損害(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)。
第14條 聲明與保證
- 雙方均聲明並保證,其有完全的權利與權限簽署並履行本使用契約,且不與其對任何第三人所負之義務衝突。
- 使用者另保證:(a) 不以任何不正當手段侵入、損害或更改本服務;(b) 不對本服務進行逆向工程;(c) 在任何時候均非屬反社會勢力(如黑道、暴力組織等)。
- 使用者應自行負責確認其使用本服務的方式,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律及產業規範。
第15條 免責條款
- 本服務係以「現況」提供。燦雲科技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擔保,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適售性、特定目的之適用性、或未侵權之保證。
- 對於因使用者操作失誤、網路中斷、遭竊、或任何其他不可歸責於燦雲科技之事由所造成的損害,燦雲科技概不負責。
- 在任何情況下,任一方均無須對他方因本契約所生之任何間接性、衍生性、懲罰性或特殊性損害(包含所失利益、營業中斷)負責。
- 若燦雲科技依法需對使用者負擔賠償責任,其賠償上限為該請求發生前三個月內,燦雲科技實際自使用者收受的服務費用總額。
第16條 訂購期間
除非雙方另有約定,訂購期間自申請表單或交易紀錄所載之開始日起算。若任一方未於訂購期間屆滿前六十個日曆天,以書面提出終止契約的通知,則本契約將自動續約一年,其後亦同。
第17條 聯絡與通知
本服務相關的諮詢與通知,均應依燦雲科技指定的方式進行。
第18條 轉讓
- 未經燦雲科技事前書面同意,使用者不得將其於使用契約中的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,轉讓予任何第三人。
- 若燦雲科技將本服務相關事業轉讓予其他公司,使用者同意燦雲科技得將契約地位、權利義務及使用者資料一併轉讓予該受讓人。
第19條 可分性
本使用契約任一條款若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,其餘條款仍應完全有效。
第20條 存續規定
第5條至第11條、第12條第2項及第3項、第13條至第16條、及第18條之規定,依其性質,於使用契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。此外,第9條(保密義務)於契約終止後三年內應繼續有效。
第21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
本使用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。因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